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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雷浩、延安市宝塔区越晟汽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军,雷浩,延安市宝塔区越晨汽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男,汉族,1974年2月7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县人,个体,现住延安市安塞县招安镇谢屯行政村中咀村***号。被执行人雷浩,男,汉族,1961年8月6日出生,陕西省安塞县人,个体户,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二建家属院*单元***室。被执行人延安市宝塔区越晨汽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延安市宝塔区桥沟职教中心,信用代码:91610602675101045T。法定代表人:雷浩,男,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建军申请执行延安市宝塔区越晨汽修服务有限公司、雷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李建军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144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内容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调解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