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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淄博东泰集团有限公司、孙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博东泰集团有限公司,孙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3执250号申请执行人:淄博东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大顺路63号。法定代表人:丁有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孙琳,男,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东泰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琳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1483475元,已执行575854元,未执行90762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向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有登记信息,经调查,被执行人经常不在家。通过提取另案执行款,已执行部分案款,剩余部分暂无法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金亮审判员  魏金泉审判员  张金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