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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2民初100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唐晏魁与宋艳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晏魁,宋艳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1006-3号原告:唐晏魁,男,194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艳豪,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英协路55号院7号楼一层、八层。法定代表人:陈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树言,男,199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克华,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唐晏魁诉被告宋艳豪、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晏魁撤诉。案件受理费2010元,减半收取为1005元,由原告唐晏魁负担。审 判 长  赵清太代理审判员  任东芳人民陪审员  杨树成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禹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