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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初19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彭玉宽与宋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玉宽,宋丽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3民初1992号原告:彭玉宽,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宋丽波,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原告彭玉宽与被告宋丽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彭玉宽到庭参加诉讼,宋丽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彭玉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宋丽波给付借款本息人民币1397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6日彭玉宽借给宋丽波人民币11000元,约定月息165元,2016年年底还完全部欠款,若还不上,经工资卡还完为止。届时,宋丽波未能还款,经多次索要,宋丽波拒不偿还。截止2017年6月16日,借款期已达18个月,按约定计算,本息合计人民币13970元。现无奈诉至法院。宋丽波未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6日宋丽波欠彭玉宽人民币11000元,约定月利率1.5分,2016年12月31日还款,宋丽波出具欠据一枚载明。届时至今,宋丽波未能还款,截止2017年6月16日本息合计人民币13970元,现彭玉宽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应当清偿,宋丽波应按约偿付彭玉宽欠款11000元及利息,不应拖欠。彭玉宽为此诉请给付本息计人民币13970元,合法适当,本院支持。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宋丽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彭玉宽欠款本息人民币139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温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柯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