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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与大连北方长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大连北方长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2249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法定代表人:郭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大连北方长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长兴岛。法定代表人:王允福,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大连益多管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连北方长龙热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5)瓦民初字第707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网络查控、上报失信等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孙东辉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