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代国海与黄学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国海,黄学艳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328号原告代国海,男,198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黄学艳,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代国海诉被告黄学艳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代国海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代国海提出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代国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2元,由原告代国海负担。审判员 程洪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悦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