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2民初24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原告姚慧与被告吕德忠、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慧,吕德忠,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02民初2401号之二原告:姚慧,女,1968年12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告:吕德忠,男,196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南二环路蓝色雅典8号楼501室。负责人:吕德忠,该公司经理。被告: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3888号。法定代表人:胡国春,该公司经理。原告姚慧与被告吕德忠、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姚慧起诉时被告吕德忠、安徽常青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阜阳分公司下落不明,此案需适用公告送达,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 夏 玲审 判 员 : 李 斐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