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4民辖终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北绍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演出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绍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4民辖终3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绍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定代表人:袁磊,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负责人谭小辉,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景,该单位职员。上诉人河北绍添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服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2017)辽0404民初21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签订的《演艺服务合同》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终止合作协议书》不具有效力,如发生纠纷,应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解决;双方合同签订地为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具有管辖权;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于2016年6月24日签订的《演艺服务合同》明确合同签订地点为抚顺经济开发区,如发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2016年10月13日,双方签订的《终止合作协议书》中甲方为丰远集团有限公司丰远热高乐园,双方亦约定因本协议引起争议,协商不成应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苏 青审 判 员 赵 威代理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耿雪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