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2执13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曹淑娥、李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淑娥,李敬,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2执1376号申请执行人:曹淑娥,女,1958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申请执行人:李敬,女,198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被执行人:李林,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淑娥、李敬与被执行人李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通过查询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房屋、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已将被申请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唐建华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庞 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