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李瑞雪与张仁学、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瑞雪,张仁学,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3107号原告:李瑞雪,男,1970年3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辉,莱西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斐宇,莱西沽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仁学,男,1976年5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山东路16号107、2201至2205、2210、2211、2212室。负责人:徐晓玲,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绍凯,该公司工作人员。原告李瑞雪与被告张仁学、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以下简称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瑞雪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志辉、被告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绍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仁学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瑞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49699.5元;诉讼费、鉴定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4日,被告张仁学驾驶鲁B×××××号小型货车沿日庄镇岱墅村委前处,与原告李瑞雪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的交通事故,事故致原告李瑞雪受伤,车辆受损。该事故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仁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张仁学驾驶的鲁B×××××号小型货车在被告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辩称,鲁B×××××号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在本次事故中,对属于交强险范围内的合理损失我公司予以赔偿;对于原告发生的医疗费中的自费药、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等不属于保险内的赔偿,我公司不予承担;原告住院时我公司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被告张仁学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月4日12时30分许,被告张仁学驾驶鲁B×××××号轻型货车沿日庄镇岱墅村南北路行驶至村委前十字路口处右转弯,遇原告李瑞雪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在前顺行相撞,致原告李瑞雪受伤。该事故经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仁学负事故主要责任,李瑞雪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莱西市人民医院诊治,经诊断为右肩锁关节脱位、牙齿移位、软组织挫伤,住院治疗17天,支出医疗费17706.28元,出院医嘱建议休息治疗3个月。原告住院期间,被告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为其支付医疗费10000元。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李瑞雪申请对其伤残等级、护理情况、误工损失日进行司法鉴定,经本院委托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结论为:李瑞雪的损伤程度为十级伤残;误工损失日建议为60-180日;护理时间建议为30-60日,住院期间建议2人护理,出院后建议1人护理。原告支出司法鉴定费2200元。鲁B×××××号车辆登记所有人为被告张仁学,该车在被告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6年4月13日到2017年4月12日止,交强险赔偿限额为12.2万元,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原告李瑞雪自2014年7月起在青岛xxx果蔬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种植和冷库管理工作,月平均工资8000元一10000元,受伤后合作社停发工资。原告母亲刘xx生于1945年x月x日,育有三名子女,长子李海x、次子李瑞雪、三子李瑞x。原告李瑞雪与其妻子王xx生育二名子女,长女李某(生于1998年x月xx日)、次女李某(生于2008年x月xx日)。原告住院期间,由其妻子王xx护理。本院认为:原告李瑞雪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张仁学驾驶鲁B×××××号小型货车相撞,致原告李瑞雪受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莱西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所作事故责任认定,当事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鲁B×××××号车辆所有人为被告张仁学,该车在被告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应当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部分,应由被告张仁学依照事故责任予以赔偿。被告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对原告李瑞雪提交的工作证明提出异议,经本院依法核实,原告工作及收入情况属实。原告李瑞雪自2014年7月起在青岛xxx田会强果蔬专业合作社从事蔬菜种植和冷库管理工作,有固定的务工收入,其请求相关损失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未在限定期限内提交针对司法鉴定意见书的书面质证意见,视为其对莱西市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予以认可。原告请求120天的误工损失日、17天的住院期间护理时间及38天的出院后护理时间,未超出司法鉴意见书定所确认的期限,本院予以照准。原告未提交护理人员收入证明,护理费应按每日84元计算为宜。被告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称原告李瑞雪住院期间存在“挂床”现象,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原告请求交通费8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4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均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称医疗费中的自费药、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诉讼费等不属于保险赔偿项目,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告李瑞雪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包括医疗费17706.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700元(100元/天×17天)、误工费17659.2元(147.16元/天×120天)、护理费6048元(84元/天×17天×2人+84元/天×38天)、残疾赔偿金87196元(43598元/年×20年×10%)、被扶养人刘希杰生活费8485.5元(28285元/年×9年×10%÷3人)、被扶养人李想生活费14142.5元(28285元/年×10年×10%÷2人)、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54337.48元。其中医疗费用合计19406.28元,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应由被告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0000元,超出限额的9406.28元(19406.28元-10000元),由被告张仁学赔偿6584.4元(9406.28元×70%);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34931.2元,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应由被告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110000元,超出限额的24931.2元(134931.2元-110000元),由被告张仁学赔偿17451.84元(24931.2元×70%)。原告李瑞雪住院期间,被告安邦保险青岛分公司已支付医疗费10000元,可抵顶赔偿款项。被告张仁学未到庭、未答辩,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赔偿原告李瑞雪损失110000元(10000元+110000元-10000元);二、被告张仁学赔偿原告李瑞雪损失24036.24元(6584.4元+17451.84元)。上述(一)(二)项于判决生效之日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7元,鉴定费2200元,合计3847元,由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3300元,被告张仁学负担400元,原告负担1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作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晓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