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执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蒙城县新角度广告公司、蒙城县北蒙大道莹祥食品店加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蒙城县新角度广告公司,蒙城县北蒙大道莹祥食品店,赵云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622执字第77号申请执行人蒙城县新角度广告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御园街52号,组织机构代码07561705-6。被执行人蒙城县北蒙大道莹祥食品店,住所地蒙城县北蒙大道(环卫所南侧)。负责人(经营者)陈传梅,女,汉族,1977年5月出生,住蒙城县,第三人赵云武,男,汉族,1979年10月出生,住,系陈传梅丈夫。本院在执行蒙城县新角度广告公司与蒙城县北蒙大道莹祥食品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蒙城县北蒙大道莹祥食品店为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蒙城县北蒙大道莹祥食品店由陈传梅和赵云武夫妇实际经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实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赵云武为本案被执行人。赵云武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蒙城县新角度广告公司清偿债务25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朝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