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03民初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肖天奎与被告习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3民初280号本院于2017年5月4日对原告肖天奎与被告习中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川05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7)川0503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中“13972”补正为“13792”、“13972.7”补正为“13792.7”。审 判 长 冯 光 春人民陪审员 姜 照 彬人民陪审员 陈���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