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执1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07
案件名称
董永昌与黄金宝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2401执1438号申请执行人董永昌,男,汉族,1977年6月8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朝阳街。被执行人黄金宝,男,汉族,1965年8月25日生,无职业,现住延吉市碧水园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永昌与被执行人黄金宝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金宝分多次自动履行117277元,现双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董永昌同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本案已执行完毕,做结案处理。特此通知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田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