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5刑初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林茂盛犯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茂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225刑初72号公诉机关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茂盛,男,1979年10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会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2008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2017年4月8日被会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会同县看守所。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以会检公刑诉[2017]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茂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爱民、被告人林茂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6日19时许,被告人林茂盛在被害人张某店内盗得一条蓝芙蓉王香烟、两条黄芙蓉王香烟、一条精品白沙香烟,尔后以人民币785元的价格销赃给刘某。经价格认定,香烟被盗时共计价值人民币850元。同年4月7日9时许,林茂盛在被害人李某店内盗得一个布包,布包内有人民币2400元、一条金项链、一枚白金钻戒。现被盗的人民币2000元、一条金项链、一枚白金钻戒已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李某。经价格认定,黄金项链被盗时价值人民币2320元。林茂盛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上述事实,被告人林茂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提取笔录及图照,会同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会同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辨认笔录及图照,指认现场笔录及图照,监控视频截图,证人杨1、刘某、唐某的证言,被害人张某、李某的陈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图照和价格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茂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林茂盛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林茂盛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退赔。综上,根据林茂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茂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8日起至2017年10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林茂盛分别退赔张某人民币850元、李某人民币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员 梁彬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肖梦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