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5执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49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女,1989年7月12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87年8月4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纳雍县王家寨镇。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某婚姻家庭一案中,申请人陈某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黔纳民初字第102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龙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