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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12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2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乐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衢州经济开发区东港工业功能区百灵中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66173109-7。法定代表人钟宝申。被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庆安路77号,组织机构代码:74650280-8。法定代表人王石磊。本院于作出(2017)浙0803执12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上海宝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卫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祝小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