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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民初30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3034张建与夏捷、王磊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建,夏捷,王磊,葛广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3034号原告:张建,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告:夏捷,男,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王磊,男,198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被告:葛广辉,男,198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原告张建与被告夏捷、王磊、葛广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属受诉法院管辖。本案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夏捷、王磊准确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本案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12元,已减半收取计406元,退还原告张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丽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