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10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宿专青与芦志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专青,芦志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572号申请人:宿专青。委托代理人:王明庭。被申请人:芦志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专青诉被申请人芦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芦志艳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王明庭以备案其名下的位于沈北新区沈北路60-18号271,建筑面积128.52平方米房产做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备案于担保人王明庭名下的位于沈北新区沈北路60-18号271房产(建筑面积128.52平方米)(合同编号:E1520087983);冻结被申请人芦志艳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