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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0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宿专青与芦志艳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宿专青,芦志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0572号申请人:宿专青。委托代理人:王明庭。被申请人:芦志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宿专青诉被申请人芦志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芦志艳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担保人王明庭以备案其名下的位于沈北新区沈北路60-18号271,建筑面积128.52平方米房产做为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预查封备案于担保人王明庭名下的位于沈北新区沈北路60-18号271房产(建筑面积128.52平方米)(合同编号:E1520087983);冻结被申请人芦志艳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郎素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