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4民初4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董某与郭某1、郭某3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郭某1,郭某3,孙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046号原告:董某,男,2001年11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学生,现住赤峰市。法定代理人:刁某,汉族,1980年7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郭某1,男,2002年8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学生,现住赤峰市。法定代理人:郭某2(系被告郭某1父亲),男,汉族,1979年7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郭某3,男,1999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法定代理人:孙某(系被告郭某3母亲),女,1976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被告:孙某,女,1976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原告董某���被告郭某1、郭某2、郭某3孙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因当事人争议较大,且需要追加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林立楠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李昕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