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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8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陈景香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景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8刑初525号公诉机关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王宇翔。被告人陈景香,曾用名陈亚九,男,1963年3月出生,汉族。因本案于2017年4月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6日被逮捕。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7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陈景香在海口市××区前,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1小包毒品卖给黎某某,二人电话约定交易400元的毒品,先支付200元。交易完毕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黎某某身上缴获毒品一小包,经鉴定,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2.75克,从陈景香处缴获毒资人民币200元、手机1部。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景香犯贩卖毒品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并处罚金。被告人陈景香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意见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予以确认,对控辩双方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景香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2017年4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交付本院)二、缴获在案的甲基苯丙胺2.75克,予以没收并销毁;扣押在案的毒资人民币200元、贩毒通讯工具手机1部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员 邝小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伍惠兰法官助理 伍惠兰书 记 员 林瑾怡速 录 员 杨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