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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22民初13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光与刘松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刘松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22民初1358号原告:李光,女,194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告:刘松珠,女,196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告李光与被告刘松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松珠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刘松珠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5月1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6月19日为1875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1月18日,刘松珠以缺乏周转资金为由向李光借款现金70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月利息1.5%计算。借款后,刘松珠支付了半年的利息并偿还了本金20000元,但剩余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5年5月19日后利息一直未还。刘松珠未作答辩。因刘松珠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李光提交的借条合法有效,可证明待证事实,予以确认。经庭审认证,对本案主要事实作如下认定:2014年11月18日,刘松珠向李光借款7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按1.5%计算。借款后,刘松珠偿还李光借款本金20000元及半年的利息。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李光请求判令刘松珠偿还借款本息,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予以支持。刘松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刘松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李光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从2015年5月19日起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限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18元,减半收取759元,由刘松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宁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晶晶附注:义务人必须在指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未及时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