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尧法执字第75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临汾天坤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汾天坤科技有限公司,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尧法执字第751-2号申请执行人:临汾天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全锁,董事长。被执行人: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付存,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临汾天坤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5)临尧法执字第751-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的工商登记手续。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山西省孝义市新禹煤焦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手续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乔随学执行员 张朝青执行员 侯国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笑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