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执1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钟道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钟道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被执行人:钟道艮,女,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111民初7208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借款159357.9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以134106.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9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88元、执行费1911元,合计165656.9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以134106.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9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159357.9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钟道艮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165656.91元及逾期利息(自2016年7月16日起,以134106.8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98%,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实际付款之日止)和迟延履行利息(以159357.9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7年6月2日起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凡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