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203民初688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亚丽、梁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亚丽,梁浩,厦门海湾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连智忠,陈在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03民初6886号之三申请人:陈亚丽,女,198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海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诚、俞小棕,福建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浩,男,1972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厦门海湾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黄厝溪头下46号。法定代表人梁浩,总经理。上述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招,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连智忠,男,197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第三人陈在根,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同安区。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作出(2017)闽0203民初6886号财产保全裁定,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梁浩、厦门海湾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连智忠价值212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现申请人陈亚丽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浩、厦门海湾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连智忠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梁浩、厦门海湾马术俱乐部有限公司、连智忠价值212000元的存款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人陈亚丽名下的闽D×××××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员 曾燕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杨耀荣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和先予执行;(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八条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除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自行解除和其上级人民法院决定解除外,在财产保全期限内,任何单位都不得解除保全措施。法官提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保全措施应当缴纳申请费;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