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4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与苏石明、陈成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苏石明,陈成钦,彭陈田,陈永作,章新忠,肖晓斌,广西中凯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4355号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住所地南宁市星光大道7-1号泰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办公楼一楼铺面。法定代表人:陈仁海。被告:苏石明,男,汉族,1965年6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陈成钦,男,汉族,1969年12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告:彭陈田,男,汉族,1986年2月5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陈永作,男,汉族,1968年10月22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章新忠,男,汉族,1978年4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被告:肖晓斌,男,汉族,1970年2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广西中凯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良庆区沿海开发区南北二级公路七公里东面D1铺面。法定代表人:陈永作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诉被告苏石明、陈成钦、彭陈田、陈永作、章新忠、肖晓斌、广西中凯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江南支行在规定的时间内不预交诉讼费用,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唐蓉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