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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7民初4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山西丰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丰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7民初454号之一原告:山西丰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中银大道(中建大厦东单元1102室)法定代表人:郭玉敏,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彬彬,山西明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常青南路18号法定代表人:谢福建,董事长被告: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西峰山法定代表人:张韩勤,执行董事。被告:山西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垣曲县新城镇西峰山众德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冲,执行董事。原告山西丰泰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市常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垣曲县众德机械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山西达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邱自强人民陪审员  程冯兵人民陪审员  刘 珊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