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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6民初5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吴祥祥与贺山秀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祥,贺山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6民初5227号原告吴祥祥。委托代理人顾李华、郝玉,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贺山秀。原告吴祥祥诉被告贺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吴祥祥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0000元并支付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事实与理由:2017年6月5日,被告因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70000元。原告出借款项后,被告出具了借条和收条。但目前被告不仅不支付利息,且已联系不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经审查,2017年6月5日被告贺山秀出具的《借条》载明:“若发生纠纷,由借款行为发生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告陈述,其本人居住在相城区,2017年6月5日的借条和收条均是在苏州市相城区签订,款项也是当天出借的。其同意将本案移送到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2017年6月5日的《借条》约定本案由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故本案应移送该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吴祥祥诉被告贺山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移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