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执2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温鸿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温鸿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6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中座F6层。法定代表人:杨林,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温鸿娟,女,汉族,1966年1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鸿娟借款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7)穗仲案字第2556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刘 皓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永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