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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91民初99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徐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春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91民初99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罗素香,女,汉族。被申请人:徐春丽,女,汉族。原告罗素香与被告苏向阳、徐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作出(2017)鲁0591民初992号之一民事裁定,冻结徐春丽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河路分理处xxxx的银行存款40000元,xxxx的银行存款40000元,xxxx的银行存款22000元,xxxx的银行存款40000元。现原告罗素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罗素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徐春丽在东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河路分理处xxxx的银行存款40000元,xxxx的银行存款40000元,xxxx的银行存款22000元,xxxx的银行存款4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鲍 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