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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民初159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刘常勇与刘风仁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常勇,刘风仁,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吕家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1民初15970号原告:刘常勇,男,198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蕾,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毛永强,山东理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风仁,男,196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金良,山东持言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吕家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吕家村。法定代表人:董常芬,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常勇诉被告刘风仁、第三人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吕家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经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宅基地使用权所引起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常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缴),退还刘常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公进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晓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