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028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厂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028民初1319号原告张某甲,男,195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凌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文勇,北京市大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1410957879。被告张某乙,男,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乐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81号3号楼北方地产大厦12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577075855。负责人杨震,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请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顾 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春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