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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民初1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蓓蓓与高桂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蓓蓓,高桂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343号原告:张蓓蓓,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桂田,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蓓蓓诉被告高桂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蓓蓓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因原告张蓓蓓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明���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圣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