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13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蓓蓓与高桂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蓓蓓,高桂田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1343号原告:张蓓蓓,女,198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被告:高桂田,男,1990年2月9日出生,汉族。原告张蓓蓓诉被告高桂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张蓓蓓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交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因原告张蓓蓓在交费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刘 明���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圣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