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04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永康与邹旭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康,邹旭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康,女,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邹旭鹰,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李永康申请执行邹旭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邹旭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永康亦未提供邹旭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李永康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37401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