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执2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李永康与邹旭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永康,邹旭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4执2165号申请执行人:李永康,女,194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执行人:邹旭鹰,男,196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李永康申请执行邹旭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职权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邹旭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永康亦未提供邹旭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确认申请执行人李永康有借款本金2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237401元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正梁审判员 刘 娟审判员 汪丽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廖 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