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民初2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剑迪与俞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剑迪,俞熠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2131号原告:马剑迪,男,1970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狄卿,宁波市舜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俞熠华,男,198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剑迪与被告俞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剑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剑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剑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剑迪负担。审 判 长 干闻宇代理审判员 舒琦毅人民陪审员 徐和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建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