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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703刑初152号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3年9月29日被北京铁路运输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2016年12月4日被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22日由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押于常德市鼎城区看守所。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刑检刑诉(2017)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何易担任法庭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高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开车经过常德市鼎城区蒿��港镇邱家村时遇其连襟王某某,二人相约到王某某家的卧室吸食毒品,当陈某某吸食完毒品准备离开时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陈某某衣服口袋以及随身携带的手提包内搜查出毒品海洛因疑似物17小包,共计30.1克。经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陈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疑似物检验出海洛因成分。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蒿子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蒿子港派出所干警制作的检查笔录、提取笔录、取样笔录、现场称量笔录,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湖南省毒品收缴专用收据、常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常公物鉴(理化)字(2016)1359号物证检验报告、常德市鼎城区公安局抽样取证证据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相关照片、现场称重视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2013)京铁刑初字第69号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陈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制规定,非法持有海洛因30.1克,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意见正确,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陈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和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2.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对其予以从轻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予以从重处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12月3日止。并处的罚金,��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上缴国库)二、对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的毒品予以没收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何易附判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