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05民初6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宝力圣尼塑管制造有限公司与山西金鹏信和物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宝力圣尼塑管制造有限公司,山西金鹏信和物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05民初6028号之一原告天津市宝力圣尼塑管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县开发区金海道西。法定代表人李振刚,经理。被告山西金鹏信和物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亲贤北街31号23幢4层017号。法定代表人崔晓峰,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宝力圣尼塑管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金鹏信和物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宝力圣尼塑管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宝力圣尼塑管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9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349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韩义飞人民陪审员 符惠仙人民陪审员 周爱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晋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