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9民初49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儿与金瑞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儿,金瑞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9民初4907号之一原告李儿,女,197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被告金瑞炎,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儿诉被告金瑞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李儿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金瑞炎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李儿负担。审 判 长 严 潇 丹人民陪审员 王 条 珍人民陪审员 张桂绯二○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汤婷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