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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胡长宏、朱生威犯贩卖毒品罪、张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长宏,朱生威,张樱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一审被告人)胡长宏,男,1982年4月6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大庆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辩护人姜来金,黑龙江佰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人朱生威,男,1989年10月4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明水县,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明水县)。2008年3月5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11月5日刑满释放;2012年12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6年7月1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一审被告人张樱,女,1971年6月15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1月16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萨尔图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看守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审理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审被告人胡长宏、朱生威犯贩卖毒品罪,一审被告人张樱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黑06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判后,胡长宏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胡长宏、一审被告人朱生威犯贩卖毒品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2017)黑0602刑初8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晶审 判 员  赵正宏审 判 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姜云丰书 记 员  李维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