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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刑初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边垒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垒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津0113刑初344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边垒,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于河北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北辰区(户籍地河北省廊坊市文安县)。2016年12月2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辰检公诉刑诉〔2017〕3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边垒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边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边垒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XX公路运输汽油0.5吨,后被民警查获。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边垒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并提出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边垒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边垒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表示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1日21时许,被告人边垒在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情况下,在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XX公路驾驶套牌的五菱牌小型汽车运输汽油,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在其驾驶的汽车内查获油泵及装有疑似汽油液体的铁罐。经鉴定,铁罐中的0.5吨疑似汽油液体为汽油。上述事实,被告人边垒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供认不讳,并有证人证言、理化检验报告、勘验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关于对公安北辰分局处理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案件出具证明的函复、收据、常住人口信息、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边垒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汽油,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边垒当庭自愿认罪,故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边垒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18日起至2017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缴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聂 松人民陪审员  赵学荣人民陪审员  季景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宜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