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郝增怀与温在强、刘玉珍、呼斌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增怀,温在强,刘玉珍,呼斌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961号申请执行人郝增怀,男,1968年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温在强,男,1958年1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乌海市人。被执行人刘玉珍,女,1947年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呼斌奎,男,1976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19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郝增怀恢复申请执行呼斌奎、温在强、刘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温在强、呼斌奎、刘玉珍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7万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250元及申请执行费740元。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郝增怀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821执恢9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云飞审 判 员 白 骅代理审判员 李 娜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拯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