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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刑申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王青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陕01刑申25号王青:你为张倒过犯故意杀人罪一案,对本院(2012)西刑一初字第00254号刑事判决不服,以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发生存在过错,原审法院未对张倒过精神问题进行司法鉴定导致认定事实不充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判决,量刑过重等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张倒过因身患重病,又得不到丈夫的关心和安慰,产生杀人恶念,持斧子将其丈夫张转幸杀死,原审判决认为张倒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确实、充分,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勘查笔录和照片、法医学鉴定结论、指认现场笔录及辨认凶器照片、证人证言和物证等主要证据之间,以及定案证据与张倒过的供述内容之间能够相互印证。申诉人王青申诉提供的证人赵选荣、张社平、白康焕、崔其利、周花线、张砖社、杜春绒的证言不属于新的证据且不足以证明张倒过实施本案犯罪时是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其主张原审法院未对张倒过的精神问题鉴定导致案件认定事实不充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判决的申诉理由依据不足。因被害人张转幸是在熟睡之时被张倒过持斧杀死对引发本案无任何过错,原审判决考虑本案系家庭矛盾所引发及张倒过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亲属谅解,对张倒过所犯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的刑罚并无不当。故申诉人王青主张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以及原审判决对张倒过量刑过重的申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审 判 长  刘晓渭审 判 员  汪卫平代理审判员  陈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阿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