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程建彬与杨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建彬,杨卫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573号原告:程建彬,男,196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杨卫东,男,197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原告程建彬诉被告杨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程建彬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建彬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建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程建彬负担。审判员 崔蜀豫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