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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魏小民与北京百果园度假村、金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小民,北京百果园度假村,金高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537号原告:魏小民,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汝州市。被告:北京百果园度假村,住所地北京市张山营镇苏庄果树场。法定代表人:蒋力,总经理。被告:金高峰,男,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原告魏小民与被告北京百果园度假村、金高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7月18日,原告魏小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百七十五元,由原告魏小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赵永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