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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民初9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浦北县广丰建材有限公司与陈武林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浦北县广丰建材有限公司,陈武林

案由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22民初922号原告:浦北县广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大成镇甘子根村委会毛竹坪村。法定代表人:赵文丰,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从军,浦北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武林,男,1961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广东省化州市人,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春晖,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晓阳,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原告浦北县广丰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武林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浦北县广丰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7415元,减半收取计18707.5元,由原告浦北县广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苏立光人民陪审员  黄 波��民陪审员周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伍梅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