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4民初5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眭惠霞与王玉成、李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惠霞,王玉成,李香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199号原告:眭惠霞,女,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新疆聚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成,男,197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李香玉,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原告眭惠霞与被告王玉成、李香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眭惠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眭惠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眭惠霞撤回起诉。本案起诉标的21500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262.50元(原告眭惠霞已预交),现原告眭惠霞变更诉讼标的为9000元,起诉标的变更后应收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眭惠霞负担25元,退还原告眭惠霞2237.50元。审判员 曹江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贺晓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