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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民初1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丁怀斌与山东菏泽蓝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怀斌,山东菏泽蓝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民初1670号原告:丁怀斌,男,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现住山东省菏泽市。被告:山东菏泽蓝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西城办事处民泰社区。法定代表人:王怀成,执行董事。原告丁怀斌与被告山东菏泽蓝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丁怀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逾期偿还期间利息。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经审查,被告山东菏泽蓝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原告丁怀斌提交的借条中加盖的“山东菏泽蓝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公章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在本院技术科做出的批复函中显示,原告丁怀斌提交的借条中加盖的山东菏泽蓝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公章与被告山东菏泽蓝天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有编号“372900018152”的公章不是同一枚印章。故,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告的起诉应依法裁定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丁怀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宝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付长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