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刘晓东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晓东
案由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84刑初359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晓东,曾用名缪晓东,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于江苏省南通市,汉族,初中文化,南通大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南通市崇川区。2016年11月5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海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转逮捕。海门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诉刑诉〔2017〕2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晓东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力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晓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10月间,被告人刘晓东出资让他人伪造了2份路虎牌汽车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分别用于向王某、陆某借款时抵押担保。另经本院审理查明,2016年11月5日,被告人刘晓东自动到海门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晓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常住人口信息、货物进口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汽车抵押借款备忘录、车辆抵押借款对帐单、借条、借款合同、收条、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车辆一致性证书、结论书、鉴定报告、上海海关出具的关于海门市公安局核查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情况的复函等书证;未到庭证人陆某、王某的证言笔录;海门市公安局关于本案发破案经过及到案经过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晓东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海门市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被告人刘晓东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为惩罚犯罪,维护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晓东犯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一月五日起至二○一七年八月四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单菊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管叶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