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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2民初5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李令兵与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令兵,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2民初5599号原告李令兵,男,197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高新区。被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西京北村东。法定代表人杜连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凤英,河北远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负责人王翔,经理。委托代理人贾艳飞,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令兵与被告河北军存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令兵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令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令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李令兵负担。审判员  韩立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红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