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509执18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1876李启程与杨章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启程,杨章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09执1876号申请人李启程,男,1972年4月2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执行人杨章彩,女,1980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李启程与被告杨章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509民初96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明确:“一、被告杨章彩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4000元,于2016年9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000元,于2017年1月2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于2017年4月30日前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二、原告自愿放弃关于利息的诉讼请求三、如果被告杨章彩有任何一期未按上述条款履行付款义务,则自逾期之日起原告有权按照34000元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杨章彩承担”因被告杨章彩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李启程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30000.00元,执行费350.00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4000元并已发还给申请人。经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鉴于上述情况,我院向申请执行人寄发了限期举证通知书,要求申请执行人在收到本通知次日起五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院将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喆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