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3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与谢才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谢才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17)鄂0111执338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谢才华,男性,1968年8月31日出生,高中毕业,生产工人、运输工人和有关人员,住武汉市蔡甸区,本院在执行与谢才华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雨萌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曹书嘉 搜索“”